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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多年来,我国血管超声有长足的发展,并 逐渐与国际接轨。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血管超声水 平,由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颅脑及颈部血管超声专 业委员会、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浅表器官及外周血 管超声专业委员会、国家卫健委脑卒中防治工程专家 委员会血管超声专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血管超 声工作中常见疑惑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共收集3658 条反馈意见,经反复讨论,结合中国国情,最终决定 由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牵头就腹部及四肢动脉超声、 腹部及外周静脉超声、颅颈血管超声方面撰写若干共 识。本共识仅供本行业医疗人员参考,不具备法律效 力。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些不足,欢迎广大超声医 师提出宝贵意见,以便适时修订。腹部及四肢共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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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CAUME(以下简称学会) 。学会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生产厂家及各医院从事超声医学专业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会员、为超声医学界服务,促进超声医学的发展,造福人民,为学会宗旨。开拓、奉献、高新、严谨为学会会风。发展历史     学会创建于1984年6月。学会成立时发起人为109人,在国家科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得到迅速发展,近20年来,学会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方面作出了大量工作,对促进我国超声医学工程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迄今,截至到2002年12月31日前,学会已拥有会员一万五千多人,永久会员近千人,会员遍及全国,大都是各省市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及有关大学、科研机关、企业本学科领域里的骨干力量。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证号3594。业务范围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协调本学科领域里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CAUME)。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人员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生产厂家及各医院从事超声影像专业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本着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为超声医学界服务,促进超声医学的发展,造福人民。本会的会风是开拓、奉献、高新、严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与协调超声医学有关课题的研究;    (二) 推广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成果;    (三) 培训超声医学及工程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 举办超声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讲座及学术交流会议;    (五) 协助编辑出版《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国超声诊断杂志》;    (六) 组织国内、外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考察;    (七) 承担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    (八) 研究制定超声诊断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有开拓、奉献、高新、严谨的学风;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四) 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二、团体会员: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本专业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生产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再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年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可分别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停止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民主协商、选举理事和推选名誉会长;    (七)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科学术委员会;各专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本会现设:    一、腹部超声诊断委员会;    二、超声心动图学会;    三、眼科学会;    四、治疗委员会;    五、仪器工程开发委员会;    六、颅脑诊断委员会;    七、生物效应委员会;    八、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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